国徽在各个领域的使用规范

发布日期:2025-09-09

国徽的使用规范如下:

尺寸规格:国徽的尺寸应根据悬挂场所和目的来确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悬挂场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等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使用方式: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外观专利、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场合。在庄重的场合,公民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管理部门: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内容: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使用要求:国徽应当使用于显著位置,使用时应当严肃、庄重,做正比例放大缩小,所有要素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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