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使用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6-04-22

一、悬挂国徽的机构(正门上方正中)

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中央军委、各级监委、各级法院 / 检察院、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中央政府驻港澳机构。

二、悬挂国徽的场所

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人大会议厅、乡镇人大会场;

重大庆典、集会的主席台;

其他法定场所。

三、印章与网站使用国徽

印章:人大常委会、政府、军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印章刻国徽。

网站:上述机关官网首页显著位置用国徽(标准版在人大网、政府网发布)。

四、文书 / 出版物使用国徽

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国家领导人公务用信封、信笺、请柬;

人大 / 政府 / 法院 / 检察院公报封面;

法律法规正式版本封面。

五、可使用国徽图案的其他情形

货币、国界线桩 / 碑、主权标志;

公职人员工作证 / 执法证、营业执照 / 许可证、身份证 / 护照;

国家机关与武装力量徽章核心图案;

公民庄重场合可佩戴国徽徽章。

六、禁止使用国徽的情形(红线)

商标、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日常用品、生活陈设;

私人庆吊活动;

其他国务院规定禁止场合。

七、规格与维护

通用直径:100cm/80cm/60cm;非通用尺度需按比例缩放并报批。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不合规格国徽。

制作:国家指定企业统一制作。

八、法律责任

公共场合故意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徽:追究刑责;情节较轻,处15 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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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天雄标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