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国徽?

发布日期:2025-0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以下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外交部部长;

国家和政府的特使;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

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以下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以下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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