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以下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外交部部长;
国家和政府的特使;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
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以下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以下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
上一篇:国徽在新时代的价值传承
下一篇:警徽的文化底蕴
联系我们
contact苍南县天雄标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