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国徽在使用中的规范如下中国政府网:
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
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场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宪法宣誓场所;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应当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况
印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网站:上述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文书、出版物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等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其他: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禁止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情况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私人庆吊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此外,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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